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並在其上建造建築物的用益物權,出讓取得者有最高年限。
財產權型態 | 法律材料:財產、繼承、家事、信託 | 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 別稱 土地使用權
它在體系裡的位置
中國大陸的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企業與個人在其上持有的是這項有期限的用益物權。房屋的所有權沒有期限,土地的使用權有,兩者屆滿時的關係由民法典第 359 條處理,因此不動產的估值與傳承都要把剩餘年限算進去。
它在說什麼
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定:居住七十年,工業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五十年。個案的年限依出讓合同約定,不得超過該上限。
期間屆滿的處理分兩款。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而該法律與行政法規迄未制定。非住宅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現行法律裡承接這一句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批准,經批准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出讓金;未申請或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續期的年限與價款由地方文件規定,上海與廣州各有一套,內容不一致。
判準出自哪一條
大陸權利內容:占有、使用、收益,並得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大陸期間屆滿:住宅自動續期,非住宅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大陸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定,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四十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處
2026-08-16 查證。法條層,修法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