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 2026 年離岸信託新規:第 21 號公告逐條讀
2026 年 7 月 24 日發布即施行的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公告:20% 稅率、不問分配按年課稅、90 日補繳期間、回溯到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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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這一章之前,預設你已經知道信託在設立、存續、分配三個時點各自可能課稅,也知道稅法上的居民身分決定一個人被哪一國課稅。 沒有的話先讀比較法地圖。
2026 年 7 月 24 日,大陸的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同日配套發布徵管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規定的是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填報哪幾張表、附報哪些資料。2公告發布一週內,英文世界只有零星幾篇:財新在次日發了消息,3Morgan Lewis 與 WealthManagement 各刊出一篇律師事務所的解讀。45以下逐條讀公告原文。
哪些安排算離岸信託
公告第 1 條把「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與「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定性為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 2 條所列所得。6適用範圍寫在同條第 2 款,以功能為認定標準,名稱在所不問:
本公告所稱離岸信託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託名義設立,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風險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發行的金融產品除外。
不以信託為名的境外法律安排——基金會、私人投資公司架構、有信託功能的合約安排——都算在內;除外的是持牌金融機構面向不特定客戶發行的金融產品,此類產品不因內含信託結構而該當本公告所稱離岸信託。
公告未規定稅率,稅率由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按所得項目定: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都適用 20% 比例稅率。7財政部稅政司與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答記者問,在設立、存續、終止每個環節都寫明「適用 20% 稅率」。8
裝入、存續、終止三個環節
裝入:第 2 條的定性,第 3 條的稅基
什麼算「裝入」,第 2 條列了兩種情形:把財產轉移給信託或受託人,以及轉移給該信託或受託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另設一款視為規定:透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財產,而該財產由本人實際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本人取得並裝入。9這款用「視為」把借名、代持這種形式上財產不掛在本人名下、實質仍由本人出資負擔控制的安排,在法律效果上比照本人直接裝入處理,是反規避穿透規定——借名裝入在定性階段就已列入課稅範圍,不必等到另外的反避稅條款。
答記者問按設立、存續、終止三個環節分節說明。設立:居民個人把增值財產裝入信託,以市場價值減財產原值與合理費用課「財產轉讓所得」,裝入後原值調整為裝入時的市場價值(第 3 條)。10
存續:不問分配,按年課稅
存續環節的規定在第 4 條第 1 款: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以下簡稱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及該離岸信託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託收益,在實際分配時不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收益未經分配,稅捐債務仍然成立: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該筆未分配收益為稅捐客體,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歸類,當年申報繳納。「及該離岸信託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一語,使歸屬及於信託下一層的境外實體,在信託底下再疊一家 BVI 公司留存收益,法律效果相同。
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一個納稅年度內全部財產轉讓收入額扣除財產原值與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虧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抵減——答記者問把這個以年度為單位的淨額計算,表述為「盈利和損失額可以互抵,但損失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11「互抵」一語出自答記者問,公告條文未使用。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公告原文動詞是「不得相互抵減」;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這些設立與存續費用,公告原文一律「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沒有例外(第 4 條第 2 款)。12
終止:清算收益另定所得項目
第 5 條就終止環節另定所得項目: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課稅,終止當年 1 月 1 日至終止之日的收益仍適用第 4 條。13所得項目不同,法律效果隨之不同——設立與存續環節的財產轉讓所得,年內盈虧得以互抵;清算收益既歸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即無從互抵。納稅人一次繳納確有困難者,經備案得於五年內分期繳納;信託終止後 60 日未完成清算的,第 60 日視為清算完成(第 15 條)。14
分配環節只出現在非居民裝入的信託
已按年課過稅的收益,實際分配給該居民個人時不再課稅(第 4 條末句)。課稅時點在分配之前,分配本身不再發生稅捐債務。分配環節只出現在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信託:這種信託在存續期間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課(第 8 條第 2 款);15同樣限於這種信託的,還有第 12 條的視同分配:
條號依序: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第 8 條第 1、2、4、5 款與第 12 條。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向有關聯關係的居民個人分配收益,該居民個人應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一)以信託財產直接或間接向居民個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或提供借款,且當年 12 月 31 日前未解除或歸還;(二)給居民個人代付或報銷費用,或允許其無償或者明顯低價使用信託財產;(三)通過第三方向居民個人轉移財產、支付費用、提供其他經濟利益;(四)向居民個人的關聯方,以及由該居民個人控制或者實際受益的組織提供上述經濟利益。
條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第 12 條。
第(四)款把前三種情形的相對人擴及關聯方與該居民個人控制或實際受益的組織,透過配偶名下的公司間接提供經濟利益者,同受本條規範。第(一)款另設一個以年度末日為準的解除期間:以信託財產為居民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或提供借款,於當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或歸還者,不視為分配。
轉為非居民、死亡,以及多人裝入同一個信託
另外有兩個容易漏看的課稅時點。
轉為非居民:於轉換當日視同實現
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以轉換當日信託財產市值減原值課稅,其效果與離境課稅相同,轉換當年及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稅一併結清(第 6 條)。16
死亡:承繼人的身分決定是否清算
居民個人死亡,而該信託由其他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以死亡當日市值減原值課稅,由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代為申報(第 7 條)。17第 7 條的前提限於由非居民承繼或無人承繼;由其他居民個人承繼的,不走第 7 條的清算,承繼的居民個人自承繼之日起接著按年申報,該報哪些表與資料寫在第 15 號公告第 7 條第 2 款。搭配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可以判定為有住所的居民個人18——變更國籍或取得境外居留權,本身不當然脫離居民個人的主體資格。
條號依序: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第 3、4、5、6、7 條。
多人裝入同一個信託
多個人裝入同一個信託的規則在第 9 條,第 2 款在家族的場合另有一層效果:兩個以上居民個人裝入同一信託的,按各自裝入時的財產市場價值比例劃分信託財產與所得,分別申報;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裝入同一信託的,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裝入。19夫妻一方是非居民、另一方是居民,兩人一起裝入的那個信託,整個被當成居民個人的離岸信託處理。
境外實體與控制第一次有量化門檻
七年沒有細化的空白
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在 2018 年修正時就寫進了受控外國企業式的反避稅條款,20但實施條例全文 36 條,只有第 23 條提到第 8 條,講的還是補稅加收利息怎麼算,「控制」與「境外實體」這兩個要件從來沒有被細化過,21這個狀態維持了七年。第 21 號公告第一次給出可操作的門檻。
境外實體:四項標準
第 13 條用四項標準界定「境外實體」,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就算——上一納稅年度的消極所得合計占利潤總額 50% 以上、雇員人數與註冊經營地址等不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組織資金用於個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或財產性支出、生產經營決策不由該組織實際作出;受金融監管的持牌機構與能證明有合理商業目的且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組織不在其內,而主張適用這項除外規定的納稅人要自己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明材料。22
控制:25% 的門檻
第 14 條界定「控制」: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 25% 以上的股權、表決權、份額、收益權或類似權益,多層間接持有按各層相乘計算、中間層超過 50% 的按 100% 計算,或者在資金、經營、購銷、分配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23這些門檻的適用範圍限於離岸信託,而這是大陸個人所得稅反避稅規定第一次設有量化標準。
中間層的換算門檻以「超過 50%」為要件,持股恰為 50% 者不該當。三組假設數字,把中間層對境外實體的持股從 40% 排到 50%、60%:
條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第 14 條第(一)款。
回溯到 2023 年,補繳期間屆滿於 10 月 22 日
三段式的補繳期間
第 17 條分三段處理時間。居民個人 2023 年 1 月 1 日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裝入財產的應繳未繳稅款,要在公告實施之日起 90 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2026 年前存續期間的收益,不分所得項目,一律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同一個 90 日期間內一次申報,同樣不加滯納金;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公告課稅。24自實施之日起算,補繳期間屆滿於 2026 年 10 月 22 日。期間屆滿後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稅收徵收管理法延長追繳年限。
配套的三條
境外已就該信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稅款可以依法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第 10 條);25納稅人提不出財產價值或提出的明顯不合理時,稅務機關可轉請政府價格成本和認證機構評估(第 16 條);26年度申報期是每年 3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第 15 條)。
八種情形並排
八種情形的納稅人、所得項目與期限並排如下。條號指第 21 號公告,申報期限另依第 15 號公告第 2、3、5、6、7 條:
| 情形 | 條號 | 所得項目 | 納稅人/申報人 | 申報期 |
|---|---|---|---|---|
|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 | 第 3 條 | 財產轉讓所得 | 該居民個人 | 裝入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 | 第 8 條 | 財產轉讓所得(限來源於境內) | 該非居民個人 | 裝入次月 15 日內 |
| 存續期間收益,不問是否分配 | 第 4 條 | 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 | 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 非居民個人的信託分配給居民個人 | 第 8 條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受分配的居民個人 | 取得分配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 視同分配(擔保、代付、低價使用、第三方輸送) | 第 12 條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有關聯關係的居民個人 | 同上 |
| 信託終止清算 | 第 5 條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該居民個人 | 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內 |
| 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 | 第 6 條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該個人 | 轉換次月 15 日內 |
| 居民個人死亡,非居民承繼或無人承繼 | 第 7 條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 | 死亡次月 15 日內 |
| 2023 至 2025 年裝入財產的補稅 | 第 17 條第 1 款 | 財產轉讓所得(循第 3、8 條的正常分類) | 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 | 2026 年 10 月 22 日前 |
| 2026 年前存續期間收益的補稅 | 第 17 條第 2 款 | 不分項目,一律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居民個人 | 2026 年 10 月 22 日前 |
向誰申報,受託人要做什麼
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順序
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第 15 號公告第 1 條給的順序是:以與裝入財產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境內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的,以納稅人境內財產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27裝入的是境外股權而納稅人早已不在境內的,主管機關依序繫於境內財產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與其戶籍地或原經營所在地未必一致。
受託人的核算與協助義務
存續期間,第 15 號公告要求受託人準確核算信託運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收益與分配情況,按納稅年度分別核算所得項目,並協助納稅人完成申報繳稅與資料報送(第 11 條)。28申報主體是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自己,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 表)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信託財務報表、運營收益與收益分配等資料;首次申報還要附報信託協議或具有協議效力的文件、裝入財產的明細清單、信託組織架構等資訊(第 4 條)。29另一種情形受託人自己就是申報人:居民個人死亡而信託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時,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要在死亡次月 15 日內申報繳納,並報送清算申報表與報告表(第 7 條第 1 款)。30
三個容易忽略的規定
分期繳稅要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填報備案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逾期備案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第 8 條)——五年分期的備案須於申報期內辦理,繳納期限屆至後始行申請者,不予受理。31公告發布前已設立的信託,首次申報時要報送信託設立年度與 2025 年度的年度報告表,以及信託歷年財務報表等資料(第 15 條);32設立在十幾年前的信託,這一項的工作量遠大於補一張申報表。受託人與納稅人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提供外文資料要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第 13 條)。33
罰則的適用對象及於中介機構
納稅人、受託人未按規定提供報送資料以及申報繳納稅款的,以及中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納稅人、受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處罰(第 14 條)。34答記者問另有一整問講境內外個別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誘導納稅人通過離岸信託隱匿財產、逃避納稅,寫明對這類中介與個人將依稅收徵收管理法等嚴肅處理。35架構的設計人本身,亦在這份公告處罰規定的適用對象之列。
與 CRS 的差別
CRS 是金融機構把帳戶資訊報給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由稅務機關之間交換,這裡是把核算、協助與(在上述情形下的)申報義務直接課在受託人身上,沒有另建一條信託資訊的跨境自動交換管道。
2025 年的補稅個案與答記者問的說明
兩篇律所文章裡的四件個案
2025 年以來被引述的境外所得補稅個案,錦天城那篇列了四件:浙江 12.72 萬元、上海 18.48 萬元、山東 126.38 萬元、湖北 141.3 萬元。36WTS 的 CRS 專題也記了一件上海個案,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18.48 萬元,37金額與前一篇相同,兩篇講的多半是同一起案例,所以手上能算的是四件。這些金額未見於稅務總局或各地稅務局的公開通報,兩篇都是事務所文章。錦天城那篇另寫到,稅務機關可能以簡訊或電話通知本人梳理海外收入,所述為通知的方式,未指名城市,也未載明通知的範圍。
答記者問對立法目的的說明
公告的目的寫在答記者問第一問:部分個人利用離岸信託「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新規要提高的是稅收的確定性與透明度。38這裡的透明度講的是規則本身清楚,公告沒有建立新的資訊揭露機制。
發布會的執法彙總數字
稅務總局的彙總數字,在公告發布後四天公開。7 月 28 日國新辦「開局起步『十五五』」系列發布會,稅務總局總審計師王世宇公布三組個稅數據,其中一組直接接上境外所得:今年上半年,稅務部門就居民境外所得累計督促補繳稅款、滯納金約 340 億元;個稅彙算需要大額補稅的重點人群,補稅申報率達 99.96%。3940這個數字涵蓋居民境外所得整體,不限於離岸信託,統計期間也在第 21 號公告發布之前。督促補繳所依據的是個人所得稅法第 1 條與第 2 條的居民全球所得課稅規定,該項義務在公告發布前即已存在;第 21 號公告與同日的第 15 號公告所新設的,是離岸信託的歸屬、稅基、時點與申報規則。340 億元不以公告為起算基礎。上一節那四件個案的金額都在十幾萬到一百四十萬元之間,出自兩篇律所文章;發布會公布的是稅務總局的彙總數字,經得起「誰算的、算哪個母體、算到哪一年」這三問,量級也差了四個數量級(最大的一件個案 141.3 萬元,340 億元約是它的兩萬四千倍)。
數字與日期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開局起步『十五五』」系列發布會逐字稿,2026 年 7 月 28 日;第 21 號、第 15 號公告發布日期與 90 日期間見前節。
四條界線
-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信託按年課稅,不問有沒有分配;視同分配與分配課稅只適用於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信託。
- 20% 的稅率、截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的 90 日補繳期間、回溯到 2023 年。
- 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的義務是核算並協助申報;居民個人死亡而信託由非居民承繼或無人承繼時,改由受託人自己申報。
- 五年分期要在申報期結束前辦妥備案,逾期不受理。
註釋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8 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成文日期 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告本身沒有過渡條款,第 17 條另定 90 日的補繳期間。原文
-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6 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 15 號公告規定徵管事項: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第 1 條)、應填報與附報的資料(第 4 條)、受託人的核算與協助義務(第 11 條)。原文
- 3China Issues Detailed 20% Tax Guidance on Offshore Trusts, Caixin Global(2026 年 7 月 25 日),2026 年 7 月 25 日,記者 Cheng SiweiChina has issued detailed tax rules for offshore trusts, clarifying that a 20% personal income tax applies at the establishment, operating and liquidation stages of these wealth-management vehicles.付費牆之前只放兩段,這裡引的是免費段。原文
- 4Morgan Lewis: China Establishes New Individual Income Tax Rules for Offshore Trusts(2026 年 7 月),2026 年 7 月 28 日,Todd Liao、Mudan He、Fan ShiThe era of relying on structural opacity for offshore tax planning has officially ended in China.原文
- 5WealthManagement.com: China Announces Landmark Rules on Offshore Trusts (2026),2026 年 7 月 29 日,Carlyn S. McCaffrey、Shudan Zhou、Peter NiOn July 24, 2026, China's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ssued landmark announcements that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for imposing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at a 20% rate on residents of China who transfer or have transferred property to or who receive distributions from offshore trusts (the New Rules).原文
- 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 條第 1 款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屬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所得,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原文
- 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 3 條第 3 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 21 號公告全文沒有出現稅率,20% 出自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公告做的是把離岸信託的三個環節分別歸到「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依各該所得項目適用。原文
- 8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答記者問,設立、存續、終止三問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 20% 稅率。設立、存續、終止三問的答覆各自把「適用 20% 稅率」寫了一次,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兩邊都寫。原文
- 9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2 條個人通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財產,並且該財產由該個人實際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該個人取得並裝入財產。同條前兩款把「裝入」分成兩種情形:轉移給離岸信託或受託人,以及轉移給該信託或受託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原文
-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3 條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財產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後,財產原值調整為裝入時的市場價值。原文
- 11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答記者問第四問「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股權、股票、房產等財產收入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在一個年度內的盈利和損失額可以互抵,但損失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公告第 4 條第 2 款只寫了損失額不得結轉,年內盈虧可以互抵這一句出自答記者問,不在公告條文裡。原文
-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4 條第 2 款「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得相互抵減。離岸信託設立、存續過程中發生的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各項費用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原文
-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5 條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終止時,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全部離岸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第 2 款接著寫:終止當年 1 月 1 日至終止之日期間產生的收益,仍由居民個人按第 4 條申報。原文
-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5 條離岸信託終止的,納稅人應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離岸信託自終止之日起60日內未完成清算的,信託終止之日起第60日視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同條第 2 款定年度申報期: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居民個人應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就上一年度應繳稅款辦理申報。原文
-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8 條第 2 款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條第 1 款另有一句反向的認定: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由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的,視為居民個人裝入。原文
-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6 條第 1 款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的,以轉為非居民個人當日離岸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該居民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轉為非居民個人當年1月1日至轉為非居民個人之日期間及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由該居民個人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原文
-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7 條第 1、3 款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居民個人死亡後,該離岸信託由其他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以死亡當日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第 3 款寫的是另一種情形:居民個人死亡後,由其他居民個人承繼離岸信託的,視為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由其他居民個人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原文
- 18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可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原文
-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9 條兩個以上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託,應按照個人裝入時離岸信託財產市場價值占離岸信託全部財產市場價值的比例劃分歸屬每個人的信託財產以及所得,並按照本公告規定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託,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原文
-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 8 條第 1 款第 2 項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2018 年修正時寫入。企業所得稅法第 45 條另有一套受控外國企業規則,法源不同,兩者不能互相援引。原文
-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 23 條(全文 36 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實施條例全文只有第 23 條提到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講的是補稅加收利息怎麼算。全文未見對「控制」與「境外實體」的界定,所以第 21 號公告第 13、14 條是這組要件第一次有量化標準。原文
-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3 條本公告所稱境外實體,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公司、合夥企業、基金會等各類組織,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上一納稅年度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以及不承擔或較少承擔經營風險的貿易和服務所得等合計占利潤總額50%以上;(二)雇員人數、註冊經營地址、財務核算等不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三)組織資金為個人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四)生產經營等決策不由該組織實際作出。後兩款是除外與舉證責任:受金融監管的持牌機構、以及能證明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組織不算境外實體;主張適用除外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文
-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4 條(一)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境外實體或組織25%以上的股權、表決權、份額、收益權或者類似權益,多層間接持有比例按各層持有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二)在資金、經營、購銷、分配等方面對境外實體或組織構成實質控制。原文
- 2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7 條第 1、2 款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應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延長追繳年限。2026年1月1日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不區分所得項目,居民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算 90 日,期間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屆滿。原文
-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0 條居民個人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已就該離岸信託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依法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原文
- 2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6 條納稅人無法提供財產價值或提供的財產價值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可轉請政府價格成本和認證機構評估財產價值。原文
- 2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 條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管理以與裝入離岸信託財產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裝入離岸信託財產沒有境內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的,以納稅人境內財產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第 2 款: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有異議的,由稅務部門為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原文
- 2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1 條離岸信託受託人應當按照規定準確核算離岸信託運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收益以及分配情況,按照納稅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並協助納稅人完成申報繳稅和資料報送等事項。原文
- 29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4 條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資料。同條另列首次申報要附報的四項:離岸信託協議或者具有協議效力的相關文件、裝入離岸信託的財產明細清單、離岸信託組織架構等信息、離岸信託相關的其他信息。原文
- 3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7 條第 1 款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後死亡並且離岸信託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離岸信託受託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內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在居民個人死亡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原文
- 3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8 條居民個人、受託人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填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備案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受託人逾期備案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原文
- 3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5 條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的,按照規定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實施後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信託設立年度、2025年度《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歷年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原文
- 3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3 條納稅人、受託人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受託人提供外文資料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稅務機關要求報送其他佐證資料的,納稅人、受託人應當配合。原文
- 3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4 條納稅人、受託人未按規定提供、報送資料以及申報繳納稅款的,以及中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納稅人、受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原文
- 35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答記者問第九問在工作中發現,境內外個別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誘導納稅人通過離岸信託隱匿財產、逃避納稅。⋯⋯對誘導、協助納稅人逃避稅的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徵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原文
- 36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直面 CRS 加持下的全球徵稅,2025 年 9 月 5 日,全開明、洪一帆、袁葦、謝美山2025年以來,各地財稅圈接連爆出入坑案例,金額令人咋舌:浙江某納稅人不申報境外收入,補繳稅款及滯納金12.72萬元;上海某納稅人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境外所得,補繳稅款及滯納金18.48萬元;山東被稽查者補稅金額高達126.38萬元;湖北被稽查者補繳稅款金額高達141.3萬元。四件個案是該文自己的敘述,非轉引。金額未見於稅務總局或各地稅務局的公開通報。該文另提到稅務機關可能以短信或電話通知本人梳理海外收入,所述為流程通例,未指名城市。原文
- 37〈CRS 海外資產專題〉,WTS《中國稅務新聞》2025 年第 8 期(2025 年 8 月),2025 年第 8 期,第 3 頁案例分享:通過 CRS 數據交換,近日上海稅務機關發現,中國稅收居民陳某沒有對在境外賺取的收入進行申報和納稅。稅務機關對其發布風險提示,督促其整改。納稅人最終依法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 18.48 萬元。補繳金額與錦天城那篇的上海個案相同,兩篇多半在講同一起案例,不是兩個獨立來源。原文
- 38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答記者問第一問由於離岸信託往往設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公告》明確了離岸信託設立、存續、終止清算等環節的徵稅規定,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便於納稅人合規遵從原文
- 39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會逐字稿):國新辦「開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介紹「十五五」時期稅收改革發展有關情況(2026 年 7 月 28 日),王世宇答記者問,第三組數據我們還進一步規範居民境外所得稅收管理,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今年上半年累計督促補繳稅款、滯納金約 340 億元,納稅人合規意識進一步提升。母體是居民境外所得整體,不限於離岸信託;時間是 2026 年上半年,早於第 21 號公告 7 月 24 日發布。原文
- 40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會逐字稿):國新辦「開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介紹「十五五」時期稅收改革發展有關情況(2026 年 7 月 28 日),王世宇答記者問,第三組數據針對個稅彙算需要大額補稅的重點人員,全程跟進輔導引導。目前這部分重點人群補稅申報率達 99.96%。原文
出處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2026 年 7 月 24 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 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一手發布機關為財政部稅政司;廣東省稅務局的轉載頁內容一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 Morgan Lewis: China Establishes New Individual Income Tax Rules for Offshore Trusts(2026 年 7 月)
- China Issues Detailed 20% Tax Guidance on Offshore Trusts, Caixin Global(2026 年 7 月 25 日)
- WealthManagement.com: China Announces Landmark Rules on Offshore Trusts (2026)
-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直面 CRS 加持下的全球徵稅——2025 年各地自查與補稅個案之來源,個案金額未經官方通報核對
- 〈CRS 海外資產專題〉,WTS《中國稅務新聞》2025 年第 8 期(2025 年 8 月)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會逐字稿):國新辦「開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介紹「十五五」時期稅收改革發展有關情況(2026 年 7 月 28 日)——國家稅務總局總審計師王世宇答記者問部分,逐字稿;引用數字已與稅務總局官網頁面逐字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