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財富研究室

非居民個人

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住不滿 183 天的個人,只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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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主體身分貫穿線:稅non-resident individual

它在體系裡的位置

它是居民個人的補集,只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在離岸信託這一題上,它還決定整套課稅結構怎麼走——非居民個人裝入的信託才有分配課稅與視同分配。

它在說什麼

身分一換,課稅範圍跟著換。居民個人就境內外所得課稅,非居民個人只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所以認定這件事本身常常就是稅負差距的全部。

第 21 號公告把這個區分用在結構上。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信託按年課稅,不問有沒有分配;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信託走另一套——存續期間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課,第 12 條的四種視同分配情形也只適用於這種信託。夫妻一方是非居民、另一方是居民而一起裝入同一個信託的,第 9 條第 2 款把整個信託當成居民個人裝入的處理。

身分轉換自己也是一個課稅時點。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第 6 條以轉換當日的信託財產市值減原值課稅,當年及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稅一併結清。

判準出自哪一條

大陸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 183 天。

個人所得稅法 第 1 條第 2 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台灣母法用排除的寫法:前項兩種以外的個人。

所得稅法 第 7 條第 3 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

各法域怎麼講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台灣
兩邊都用排除法定義,所以差異全部落在居民那一端的判準上,這個詞本身沒有獨立的爭點。

假朋友

看起來對應、其實不對應的詞。

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上的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是另一套判準(登記地與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個人的住所、天數無關。同一個家族的架構裡兩套判準會同時作用,不要互相套用。

在站上的其他地方

相關詞條:居民個人

出現在:中國大陸 2026 年離岸信託新規:第 21 號公告逐條讀第 21 號公告十三問:逐問對條文

出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
  3.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

2026-08-02 查證。法條層,修法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