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號公告十三問:逐問對條文
公告發布後被反覆問到的十三個問題,逐問寫出條號、條文內容與法律效果;條文未設規定的地方,寫明未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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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這一章之前,預設你已經知道信託在設立、存續、分配三個時點各自可能課稅,也知道稅法上的居民身分決定一個人被哪一國課稅。 沒有的話先讀中國大陸 2026 年離岸信託新規:第 21 號公告逐條讀。
《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2026 年 7 月 24 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以下十三問各對應公告或同日發布的第 15 號公告的一條或數條,答覆的內容以條文原文為準;條文未設規定者,本頁寫明未設規定,不以推論補足。逐條的完整讀法在〈中國大陸 2026 年離岸信託新規:第 21 號公告逐條讀〉,規範層級與構成要件的檢驗在〈第 21 號公告的體系檢查〉。
課稅時點與稅基
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是否於裝入時即發生稅捐債務
於裝入時即發生。第 3 條規定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與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裝入後的財產原值調整為裝入時的市場價值。2稅率不由公告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適用 20% 比例稅率。3
裝入的範圍及於境外實體:第 2 條把財產轉移給信託或受託人,與轉移給該信託或受託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並列為裝入;透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而該財產由本人實際出資、負擔、控制者,視為本人取得並裝入。4
信託未向受益人分配,是否仍應申報繳納
仍應申報繳納。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及該信託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申報繳納。5
同款末句另定重複課稅的排除: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託收益,實際分配時不再申報繳納。課稅時點因此在分配之前,分配本身不再發生稅捐債務。
受託人報酬與信託管理費可否扣除,虧損可否結轉
均不得。費用不得抵減、損失不得結轉,均規定於第 4 條第 2 款就財產轉讓所得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按一個納稅年度內財產轉讓收入額扣除財產原值與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損失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抵減;「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得相互抵減;離岸信託設立、存續過程中發生的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各項費用,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6
同款另有一項概括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除財產轉讓所得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計算。7
信託終止時如何課徵
第 5 條就終止環節另定所得項目: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全部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8所得項目既非財產轉讓所得,年度內盈虧互抵即不適用。
申報期限與清算期間在第 15 條:終止者應於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內申報;自終止之日起 60 日內未完成清算的,第 60 日視為清算完成。9
主體與歸屬
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居留權,是否仍為居民個人
第 11 條規定,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個人,可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10國籍變更或取得境外居留權,本身不當然使該個人脫離居民個人的主體資格。
「主要經濟利益」的判定基準,公告未設規定。
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或於存續期間死亡,如何處理
兩者各設一個視同實現的時點。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居民個人於信託存續期間轉為非居民的,以轉為非居民當日信託財產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轉為非居民當年 1 月 1 日至轉為非居民之日期間及以前年度應繳未繳之個人所得稅,亦由該居民個人依公告規定申報繳納。11
第 7 條的適用以承繼人的身分為要件:居民個人死亡後,該信託由其他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以死亡當日信託財產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代為申報。12由其他居民個人承繼者不適用本條的清算,承繼的居民個人自承繼之日起接續按年申報。
兩個以上居民個人裝入同一離岸信託,所得如何歸屬
第 9 條分兩種情形。兩個以上居民個人裝入同一離岸信託的,按各自裝入時財產市場價值占信託全部財產市場價值的比例,劃分歸屬每個人的信託財產以及所得,分別申報繳納;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共同裝入同一信託的,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裝入。13
「控制」與「境外實體」的判定標準
第 14 條就控制設有量化門檻: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境外實體或組織 25% 以上的股權、表決權、份額、收益權或類似權益,多層間接持有按各層持有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比例超過 50% 的按 100% 計算;或者在資金、經營、購銷、分配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14中間層的換算以「超過 50%」為要件,持股恰為 50% 者不該當。
第 13 條就境外實體列四項條件,滿足其一即該當:上一納稅年度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以及不承擔或較少承擔經營風險的貿易和服務所得等,合計占利潤總額 50% 以上;雇員人數、註冊經營地址、財務核算等不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以組織資金為個人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生產經營等決策不由該組織實際作出。受金融監管的持牌機構,與能證明有合理商業目的且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組織,不在其內;主張適用此項除外規定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明材料。15
期間、抵免與申報
補繳期間至何日屆滿,逾期的法律效果為何
第 17 條分三段。居民個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裝入財產所生應繳未繳的個人所得稅,應於公告實施之日起 90 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2026 年 1 月 1 日前存續期間產生而未申報的收益,於同一期間內一次申報;2026 年 1 月 1 日起依公告課徵。16自實施之日起算,補繳期間屆滿於 2026 年 10 月 22 日。
同條另定:應繳未繳稅款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依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延長追繳年限。
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否抵免
第 10 條規定,居民個人依公告申報繳納時,已就該離岸信託在境外依當地法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稅款,依法自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17
抵免的範圍以「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為限。外國於信託層級或公司層級課徵的稅款可否抵免,公告未設規定。
向哪一個稅務機關申報,須附報哪些資料
第 15 號公告第 1 條定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順序:以與裝入財產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境內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的,以納稅人境內財產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18
申報資料在同公告第 4 條: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 表),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信託財務報表、運營收益與收益分配等資料;首次申報另附報信託協議或具有協議效力的文件、裝入財產的明細清單與信託組織架構等資訊。19公告發布前已設立的信託,首次申報時應報送信託設立年度與 2025 年度的年度報告表及歷年財務報表等資料(第 15 條)。20
五年分期繳納應於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填報備案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逾期備案或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受理(第 8 條)。21
境外受託人負有何種義務
第 15 號公告第 11 條課予受託人核算義務:準確核算離岸信託運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收益與分配情況,按納稅年度分別核算所得項目,並協助納稅人完成申報繳稅與資料報送。22居民個人死亡而信託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無人承繼時,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為申報人(第 7 條第 1 款)。23
納稅人、受託人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提供外文資料應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第 13 條);24未依規定報送資料或申報繳納稅款者,以及中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致納稅人、受託人未繳或少繳稅款者,稅務機關依稅收徵收管理法處理處罰(第 14 條)。25
未設境內機構的境外受託人,其義務的執行方式,公告與稅收徵收管理法均未設規定。
規範層級
溯及至 2023 年,在規範層級上有哪些爭點
公告前言所引的依據,為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26個人所得稅法的授權條款為第 21 條,授權對象為國務院,產物為行政法規。27大陸立法法第 11 條第 6 項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28第 91 條規定沒有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規範。29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的公告非法律、非行政法規,亦非部門規章。
稅務總局《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稅務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第 13 條規定不得溯及既往,為更好保護相對人權利利益者除外;第 14 條規定應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者始得即日施行。30財政部《財政部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或國務院批准,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事項。31
財政部稅政司與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立場為:課稅義務依個人所得稅法第 2 條本已存在,公告所為者為明確與徵管,故非開徵、亦非溯及,90 日免加收滯納金係給予納稅人的寬限。32該項立場以 2023 年當時的法規範已就歸屬、稅基與課稅時點設有規定為前提;實施條例全文 36 條,就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僅第 23 條規定補稅加收利息的計算,「控制」與「境外實體」未經細化。33
補繳期間屆滿後加收滯納金,另須通過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52 條的檢驗:因稅務機關責任致未繳少繳者,三年內得要求補繳而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者,三年內得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者,追徵期得延長至五年;偷稅、抗稅、騙稅者不受期限限制。342023 年度的裝入應歸入何者,公告未設規定。
兩個可供核對的時點
補繳期間屆滿於 2026 年 10 月 22 日;存續收益的第一個年度申報期為 2027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第 15 條)。上開各項爭點於該二時點均有申報與核課的實例可供核對。
註釋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8 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成文日期 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告本身沒有過渡條款,第 17 條另定 90 日的補繳期間。原文
-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3 條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財產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後,財產原值調整為裝入時的市場價值。原文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 3 條第 3 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 21 號公告全文沒有出現稅率,20% 出自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公告做的是把離岸信託的三個環節分別歸到「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依各該所得項目適用。原文
- 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2 條個人通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財產,並且該財產由該個人實際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該個人取得並裝入財產。同條前兩款把「裝入」分成兩種情形:轉移給離岸信託或受託人,以及轉移給該信託或受託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原文
- 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4 條第 1 款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以下簡稱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及該離岸信託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託收益,在實際分配時不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逐條解讀見〈2026 年離岸信託新規〉那一章。原文
- 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4 條第 2 款「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得相互抵減。離岸信託設立、存續過程中發生的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各項費用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原文
- 7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4 條第 2 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除財產轉讓所得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計算。原文
- 8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5 條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終止時,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全部離岸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第 2 款接著寫:終止當年 1 月 1 日至終止之日期間產生的收益,仍由居民個人按第 4 條申報。原文
- 9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5 條離岸信託終止的,納稅人應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離岸信託自終止之日起60日內未完成清算的,信託終止之日起第60日視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同條第 2 款定年度申報期: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居民個人應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就上一年度應繳稅款辦理申報。原文
-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可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原文
-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6 條第 1 款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的,以轉為非居民個人當日離岸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該居民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轉為非居民個人當年1月1日至轉為非居民個人之日期間及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由該居民個人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原文
-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7 條第 1、3 款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居民個人死亡後,該離岸信託由其他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以死亡當日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第 3 款寫的是另一種情形:居民個人死亡後,由其他居民個人承繼離岸信託的,視為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由其他居民個人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原文
-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9 條兩個以上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託,應按照個人裝入時離岸信託財產市場價值占離岸信託全部財產市場價值的比例劃分歸屬每個人的信託財產以及所得,並按照本公告規定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託,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原文
-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4 條(一)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境外實體或組織25%以上的股權、表決權、份額、收益權或者類似權益,多層間接持有比例按各層持有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二)在資金、經營、購銷、分配等方面對境外實體或組織構成實質控制。原文
-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3 條本公告所稱境外實體,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公司、合夥企業、基金會等各類組織,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上一納稅年度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以及不承擔或較少承擔經營風險的貿易和服務所得等合計占利潤總額50%以上;(二)雇員人數、註冊經營地址、財務核算等不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三)組織資金為個人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四)生產經營等決策不由該組織實際作出。後兩款是除外與舉證責任:受金融監管的持牌機構、以及能證明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組織不算境外實體;主張適用除外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文
-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7 條第 1、2 款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應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延長追繳年限。2026年1月1日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不區分所得項目,居民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算 90 日,期間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屆滿。原文
-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0 條居民個人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已就該離岸信託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依法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原文
- 1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 條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管理以與裝入離岸信託財產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裝入離岸信託財產沒有境內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的,以納稅人境內財產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第 2 款: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有異議的,由稅務部門為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原文
- 19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4 條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資料。同條另列首次申報要附報的四項:離岸信託協議或者具有協議效力的相關文件、裝入離岸信託的財產明細清單、離岸信託組織架構等信息、離岸信託相關的其他信息。原文
- 2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5 條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的,按照規定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實施後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信託設立年度、2025年度《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歷年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原文
- 2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8 條居民個人、受託人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填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備案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受託人逾期備案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原文
- 2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1 條離岸信託受託人應當按照規定準確核算離岸信託運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收益以及分配情況,按照納稅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並協助納稅人完成申報繳稅和資料報送等事項。原文
- 2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7 條第 1 款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後死亡並且離岸信託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離岸信託受託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內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在居民個人死亡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原文
- 2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3 條納稅人、受託人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受託人提供外文資料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稅務機關要求報送其他佐證資料的,納稅人、受託人應當配合。原文
- 2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第 14 條納稅人、受託人未按規定提供、報送資料以及申報繳納稅款的,以及中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納稅人、受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原文
- 2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前言為加強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原文
-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 21 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原文
-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 年修正)(中國政府網,2023 年 3 月 13 日),第 11 條第 6 項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第 12 條的授權立法以國務院為對象、產物是行政法規,而且以「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為前提。原文
- 29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 年修正)(中國政府網,2023 年 3 月 13 日),第 91 條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原文
- 30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3 號修改後重新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 5 條稅務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第 13 條:「稅務規範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第 14 條:應當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文
- 31財政部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財辦〔2013〕42 號)(財政部關稅司網站(政策發布),2013 年 9 月 29 日),第 7 條第 2 款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或者國務院批准,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事項。第 8 條:規範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以及財政部部門規章有明確規定以及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利益的除外。第 15 條第 2 款:起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重要的規範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財政政策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原文
- 32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第一問答覆一是依法徵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遵循稅法原則,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到於法有據。二是規則明確。借鑑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分環節、分類型細化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政策,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第三句「合理負擔」講的是境外已繳稅款抵免與已稅收益分配時不再課稅,見公告第 4 條末句與第 10 條。原文
-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 23 條(全文 36 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實施條例全文只有第 23 條提到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講的是補稅加收利息怎麼算。全文未見對「控制」與「境外實體」的界定,所以第 21 號公告第 13、14 條是這組要件第一次有量化標準。原文
-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 年修正)(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52 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原文
出處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2026 年 7 月 24 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 財政部稅政司(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2026 年 7 月 24 日)——一手發布機關為財政部稅政司;廣東省稅務局的轉載頁內容一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 年修正)(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52 條追徵與滯納金的三分結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 年修正)(中國政府網,2023 年 3 月 13 日)——第 11 條第 6 項稅收法定、第 12 條授權立法、第 91 條部門規章界限、第 104 條不溯及既往。
- 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3 號修改後重新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02-01 施行。第 5 條不得設定稅收開徵、補稅事項;第 13 條不溯及既往;第 14 條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 財政部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財辦〔2013〕42 號)(財政部關稅司網站(政策發布),2013 年 9 月 29 日)——2013-09-29 印發。第 7 條第 2 款不得設定補稅等事項、第 8 條不溯及既往、第 15 條第 2 款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