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持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人,對受益人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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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地位 | 工具:把決定落地的法律裝置 | trustee
它在體系裡的位置
持有並管理信託財產的那一方。他的義務強度決定這個安排在爭議發生時撐不撐得住,所以爭議與執行那一組要檢驗的東西,多半是從這裡的義務條款推出來的。
它在說什麼
台灣信託法第 22 條把注意義務的標準寫在條文裡: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中國大陸信託法第 2 條則點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處分——名義在受託人,利益歸受益人。
第 21 號公告與第 15 號公告各自加了稅法上的義務。公告自己定義受託人是負責持有、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組織或個人,不問它在境外叫什麼;徵管公告第 11 條要求受託人核算收益與分配情況並協助納稅人申報,第 7 條第 1 款在居民個人死亡而信託由非居民承繼或無人承繼時,把申報義務直接交給受託人。
所以挑受託人這件事同時是法律問題與稅務問題:他的義務來自信託文件、來自準據法,現在也來自納稅人所在法域的稅法。
判準出自哪一條
大陸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大陸稅法自己定義受託人,按功能認定,不問境外的名稱。
本公告所稱受託人是指按照信託約定以及法律規定,負責持有、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組織或個人。
各法域怎麼講
- 受託人台灣
- 注意義務的標準寫在信託法第 22 條,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受託人大陸
- 信託法第 2 條用「以自己的名義」;稅法另有功能性定義,並在第 15 號公告課予核算與協助申報的義務。
- trustee英文(英美法)
- 英美法的受託人義務長在衡平法的 fiduciary duty 上,內容由判例累積;大陸法系法域把它寫成條文,義務的來源與擴張方式因此不同。
假朋友
看起來對應、其實不對應的詞。
- steward
- 家族治理文獻談 stewardship,講的是把財富看成代管而非自己所有的態度。受託人是信託法上的地位,義務有法律依據、違反有法律效果。把 steward 譯成受託者會與這個地位撞在一起,兩者的義務來源不同。
- 受任人
- 委任關係下的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財產權不移轉。信託的受託人持有財產本身。家族企業裡經營層與家族之間多半是委任關係,判斷經營層的義務要回到民法的委任規定,不能套用信託法的受託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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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2026-08-02 查證。教義層,十年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