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
把財產權交付信託的人,台灣信託法與中國大陸信託法都用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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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地位 | 工具:把決定落地的法律裝置 | settlor | 別稱 設立人
它在體系裡的位置
把財產交出去的那一方。他保留多少權力,決定這個信託在稅法與債權人眼中還算不算他的財產,所以法律材料與爭議執行兩組的問題都從這裡開始問。
它在說什麼
信託法上的委託人是設立信託的那個人。稅法在這一題上另起爐灶:第 21 號公告從頭到尾用的是「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並且在第 2 條加了一句兜底——透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財產,而該財產由本人實際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本人取得並裝入。
借他人之手裝入,在定性階段就被收進來了,不必等到反避稅條款。所以信託文件上寫誰是委託人,與稅法上誰被當成裝入財產的人,可以是兩個答案。
英文的 settlor 與美國稅法的 grantor 也不等值。grantor trust 規則問的是誰保留了哪些權力,答案決定所得歸誰,那是一套獨立的判準。
判準出自哪一條
台灣移轉財產權而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的那一方。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大陸稅法用「裝入財產」取代委託人,並把借他人之手裝入的收進來。
個人通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財產,並且該財產由該個人實際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該個人取得並裝入財產。
各法域怎麼講
- 委託人台灣
- 信託法第 1 條的用語,指移轉財產權的一方。
- 委託人大陸
- 信託法第 2 條同樣用委託人;稅法另用「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範圍比信託法的委託人寬。
- settlor / grantor英文(英美法)
- settlor 是信託法上的用語,grantor 是美國聯邦所得稅上的判準,兩者的問題意識不同——前者問誰設立,後者問誰保留了權力。
假朋友
看起來對應、其實不對應的詞。
- 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
- 第 21 號公告的用語。它涵蓋了信託文件上不是委託人、卻實際出資與控制的人,範圍與信託法的委託人對不上。讀公告時不要把兩個詞互換。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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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2026-08-02 查證。教義層,十年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