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財富研究室

法域競爭:信託法是被當成產品修的

美國州際的實證研究、離岸群島的產品創新、一個放棄進場的反例。理解供給端,才讀得懂各法域的信託法為什麼長那樣。

約 4 分鐘比較法立法供給14筆出處
全部章節

讀這一章之前,預設你已經讀得懂各法域信託法的差異,知道防火牆立法與特留分各自在擋什麼 沒有的話先讀比較法地圖

各法域的信託法讀多了會發現一件事:很多條文的長相,用「立法者在解本國的法律問題」解釋不通,用「立法者在搶別人的生意」一下就通了。這章講供給端。

美國州際:動力來自稅

這一題最實在的實證研究,是 Sitkoff 與 Schanzenbach 發表在《Yale Law Journal》第 115 卷的那一篇(2005),也是第一篇對美國州際信託資金競爭的量化分析。故事從 1986 年講起:聯邦那年立了隔代移轉稅(GST tax),配套的免稅額給了永續信託巨大的價值——把免稅額裝進一個永遠不終止的信託,就能讓後代永遠躲開遺產稅。於是各州開始廢除普通法上限制信託存續期間的永久拘束原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研究的發現很乾淨:1986 年之前就廢除這條原則的州,沒有吸到信託業務;1986 年之後廢除的州,平均信託資產多了 60 億美元、增幅約 20%,平均帳戶規模多 20 萬美元。換句話說,搬動信託資金的動力來自稅,州信託法只是裝稅務利益的容器。兩位作者後續還有一篇擴充版,把自益資產保護信託也納進實證。

州際軍備競賽的現況大致是:南達科他 1983 年率先完全廢除永久拘束原則,內華達給 365 年,懷俄明給到 1,000 年,德拉瓦讓動產信託永久存續——這幾個數字出自信託業與律所的綜述,是二手來源,量級可信。

離岸群島的規格戰

離岸法域的競爭工具是產品創新,時間線排出來像一部規格戰史:澤西 1984 年信託法立防火牆條款——外國的強制繼承與婚姻財產請求不影響澤西信託,涉澤西信託的爭議一律依澤西法判斷;根西 1989 年照版立法。Appleby 的專文則把防火牆條款的最早採用記在開曼 1987 年,兩種說法並存,反正 1980 年代後半這個規格就定型了。開曼 1997 年推 STAR 信託:可以沒有受益人、為非公益目的設立存續不受限。BVI 在 2003 年推 VISTA 信託,解一個受託實務的具體痛點——受託人持有公司股份時,依審慎投資人原則本來必須盯著管理層,VISTA 讓受託人可以長期持股不介入經營。香港 2013 年廢除新信託的永續期間限制、明文承認委託人保留權力,追的就是這批離岸規格。紐西蘭那個「業界估計 30 到 50 萬個信託」的量,也是幾十年低門檻供給的結果。

一個放棄進場的反例

瑞士沒有把信託法典化,1985 年海牙公約於 2007 年 7 月 1 日對它生效,用來承認外國信託;2022 年聯邦委員會提出本國信託法草案,徵詢後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放棄。徵詢意見的分布值得看清楚:民事法那一半得到多數支持,稅法那一半被批為既不可行也不具吸引力,主流意見要求維持既有的課稅實務,聯邦委員會於是不再撰寫咨文,並提請國會註銷該項動議。

瑞士本國能用的家族財富載體因此只剩民法典的家族基金會,而第 335 條把它綁得很緊:第 1 項把目的窮盡列舉為教育、成家立業的財產給與、扶助家族成員或類似目的;第 2 項寫「Die Errichtung von Familienfideikommissen ist nicht mehr gestattet」,禁止設立家族世襲財產,這道禁令自 1912 年民法典施行起就在。把家產無條件、無期限地綁在家族名下這件事,瑞士法一開始就不允許。列支敦斯登 1926 年 PGR 同時搬進信託與基金會,市場正是從隔壁這道禁令來的。

三種立法動機:稅、強制繼承、受託實務

Sitkoff 與 Schanzenbach 釘住的變數是 1986 年的聯邦隔代移轉稅,測的範圍是美國州與州之間;瑞士 2023 年收回草案,擋下它的同樣是稅——民事法那一半得到多數支持,被批為不可行的是稅法那一半。離岸群島的三部法不是這樣來的:澤西 1984 年的防火牆條款對付的是外國的強制繼承與婚姻財產請求,開曼 STAR 解的是沒有受益人的目的信託能不能成立,BVI 的 VISTA 解的是受託人持有公司股份時的謹慎投資義務。這三部法立法的時候,稅都不在爭點上。「信託法域競爭就是稅的競爭」這個說法,用在美國州際站得住,套到整個離岸市場會把三種立法動機壓成一種。

讀一部新法的時候先問三件事

某個法域宣布「現代化」它的信託法時,先問三件事——它在追誰的規格、稅的配套跟上了沒有、防火牆與保留權力條款寫到多寬。答案通常比新聞稿誠實。

出處

  1. Sitkoff & Schanzenbach, 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for Trust Funds, 115 Yale L.J. 356 (2005)
  2. Sitkoff & Schanzenbach, Perpetuities, Taxes, and Asset Protection, SSRN (2008)——前文之擴充實證
  3. Alper Law:美國各州資產保護信託綜述——律所綜述,非學術一手來源
  4. Appleby:Gimme Shelter – 離岸資產保護信託與防火牆立法
  5. Trusts (Jersey) Law 1984(Jersey Law 官方現行文本)——含防火牆條款
  6. Carey Olsen:開曼 STAR 信託指南——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現編入 Trusts Act (2021 Revision) 第八部。
  7.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法規修訂版 PDF))——Act 10 of 2003,2004 年 3 月 1 日施行,2013 年修正。
  8. Deacons:The 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評析(2014 年 8 月 7 日)——新信託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適用。
  9. Legal500 通訊:瑞士批准海牙信託公約說明——公約 2007 年 7 月 1 日對瑞士生效;生效日以海牙官方狀態表(hcch-status)為準
  10. CDBF:瑞士聯邦委員會放棄本國信託法草案(2023 年 9 月 15 日)
  11. 瑞士聯邦司法辦公室(BJ):Einführung eines Schweizer Trusts 立法專案頁——官方專案頁;徵詢結果與 2023 年 9 月 15 日聯邦委員會決定
  12. 瑞士民法典(ZGB/CC)第 335 條家族基金會(droit-bilingue.ch 德法對照條文)——第 1 項目的窮盡列舉為教育、Ausstattung、扶助家族成員或類似目的;第 2 項「Die Errichtung von Familienfideikommissen ist nicht mehr gestattet」
  13. atu.li:列支敦斯登人格與公司法(PGR)百年回顧——1926 年 LGBl. Nr. 4/1926;信託見第 897 條以下。
  14. Trusts Act 2019(紐西蘭法規網,2019)——2021 年 1 月 30 日生效,廢止 Trustee Act 1956 與 Perpetuities Act 1964;法案編號路徑要補零寫成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