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財富研究室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規定尚未制定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該款所指的法律與行政法規至今未制定。本章逐項寫出第 1 款規定了什麼、未以什麼為要件,1990 年代出讓的短年期住宅在屆滿時實際如何辦理(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6 年復函所定的三項過渡性辦法:不需申請、不收費用、正常辦理交易與登記),該復函的適用對象與射程,續期費用的計收依據為何須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層級,以及登記、房產稅與契稅在這個規範狀態下各自的處理。末節與非住宅那一款對照。

約 19 分鐘大陸不動產土地使用權15筆出處

讀這一章之前,預設你已經知道中國大陸的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個人取得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沒有的話先讀比較法地圖。

1990 年 5 月 19 日的國務院令第 55 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修訂)第 12 條按用途規定五種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居首。1依這個年限推算,1990 年代前期出讓的住宅用地要到 2060 年代才陸續屆滿。

同一批出讓裡另有一種地塊,合同約定的年限遠短於七十年,屆滿的時點早了數十年。這一類地塊在 2016 年已經到期,而屆滿之後怎麼辦理,當時與現在依據的都不是法律。

權利與年限

暫行條例第 12 條所定的是各用途的上限,個案的年限依出讓合同約定。1住宅的上限為七十年,合同約定二十年、四十年者,其屆滿日依合同計算,不因法定上限較長而延後。

受讓取得的年限同樣依合同起算。暫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其使用年限為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2買下一處已經出讓多年的住宅,取得的是剩餘年限,房屋的屋齡與土地的剩餘年限因此是兩個數字。這一套年限規則不分用途,住宅與非住宅的計算方式相同,差別在最高年限與屆滿時適用第 359 條的哪一款〈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

第 359 條第 1 款規定了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過,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 359 條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 1 款由兩句組成。前句就屆滿定其效果,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續期不待任何行為而發生;3後句就續期費用指向法律與行政法規兩個層級。

該款未以申請為要件,未以繳納費用為續期的條件,也未規定續期後的年限。該款所定者為自動續期,以及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年限與費用的內容,第 1 款交由該二層級的規範決定。

「繳納或者減免」二者並列,意味著條文自身未決定收費與否。現行法上因此有兩個方向的欠缺:既無據以計收續期費用的規定,也無據以減免的規定。把自動續期讀成永久免費,超出了該款的射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年 3 月 16 日通過,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第 149 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由物權法第 149 條而來,兩條逐字比對有四處出入。4文字上的三處是:「期間屆滿」改為「期限屆滿」,「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改為「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原本的一個條文拆成住宅、非住宅兩款。第四處增加了一整句「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四處出入裡只有這一處改動了規範的內容。

該句所增加的,是費用事項的規範層級要求。2007 年至 2020 年間,法律對住宅續期費用未設任何指引;民法典施行之後,指引有了,指引所指向的規定仍未制定。

第 2 款的適用對象為非住宅,其在現行法上的內容、地方文件所填補的年限與價款,見〈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同款後段就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另定有規則,其適用對象同為非住宅;住宅屆滿時房屋的歸屬,第 1 款未設規定。

續期費用的規定至今未制定

第 1 款所指的兩個層級,現行法上與住宅屆滿有關的規定各是什麼,可以逐一列出。法律層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該條以「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為要件,並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續期的形式;5行政法規層級是暫行條例第 41 條,同樣以申請、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出讓金與辦理登記為要件。6兩者的要件與第 1 款的自動續期並不相同,其對住宅的適用關係,取決於後法與特別規定的效力範圍。

規範層級另有一條可以援引。中國大陸立法法第 91 條第 2 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7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既已指定續期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在該二層級的規定制定之前,低於該層級的文件不得作為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計收續期費用的依據。這一項結論的理由是規範層級與依據的欠缺,與費用該不該收無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刊載的新華社報導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黨中央批准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而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8民法典編纂時,王晨在 2020 年 5 月 22 日所作的草案說明將第 359 條第 1 款列為用益物權部分的完善事項之一,理由寫的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9對照 2007 年物權法草案的大會說明,該說明列舉草案所明確並保護的權利時,寫的是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全篇未及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續期。10

短年期地塊實際如何辦理,見一件部門復函。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2016 年 12 月 8 日,受文者為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係就該廳《關於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浙土資〔2016〕64 號)所作的答覆,並載明經徵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11該函引物權法第 149 條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 號)「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一句,12並以「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為前提,定三項過渡性辦法: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13登記部分另有明文: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依該復函辦理相關手續。14

該函的射程由它自己的文字劃定。適用對象為其標題與正文所稱「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情形,性質為部門辦公廳對省級主管部門請示所作的復函,前提是法律安排尚未作出。該函全文未提及任何城市,其所據的請示來自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該請示原文未見公開。所引的中發〔2016〕28 號為黨與國務院的文件,本身不是法規範,落到法上要經立法或行政程序。發文機關的網站已下線,本章所據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規庫的轉載頁。

登記層面另有一項欠缺。《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全篇就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有大量規定,涉及續期的只有海域使用權兩處;1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之後,登記簿的期限欄如何填寫,國家層級的操作規範未設規定,可據以辦理的只有前引復函對其所處理情形所定的填寫方式。

2021 年 10 月 23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成《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16該決定所授權的是房地產稅這一保有環節的稅捐試點,與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所指的續期費用分屬兩事:前者的規範對象是稅捐,後者是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對價。至本章截稿日,未檢索到國務院試點辦法的印發文件。

制度時間線

表 16.4-1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自動續期的制度時間線,第三欄標明該件屬哪一個層級。
日期 事件 層級
1990-05-19 國務院令第 55 號發布暫行條例,第 12 條定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七十年 行政法規
1994-07-05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通過,第 22 條規定屆滿續期的申請、批准與收回 法律
2004-04-23 深圳市印發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 號),第二條定適用對象為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劃撥補交地價轉為出讓而年期未重新調整者 地方規範性文件
2007-03-16 物權法通過,同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 149 條規定住宅期間屆滿自動續期,未及於費用 法律
2016-11-04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 號),提出研究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 黨與國務院的文件
2016-12-08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復函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就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定三項過渡性辦法 部門辦公廳復函
2018-08-27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審議,物權編草案就住宅屆滿續期作原則性規定,法工委說明載明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提出方案與修法議案 立法過程
2019-08-26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 22 條文字未動 法律
2020-05-28 民法典通過,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359 條第 1 款增列續期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法律
2021-10-23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期限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授權決定
2026-08 第 359 條第 1 款所指的法律與行政法規未制定 規範狀態

末列為截稿日的規範狀態。深圳那一件的適用對象由該規定第二條劃定,17其第三條所定補交地價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 35% 並按約定年期修正,18適用於該條所稱到期房地產;以出讓方式取得而依合同年限屆滿的住宅用地,不在其適用範圍。

法律 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 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期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 以屆滿前一年申請、支付出讓金為要件 續期費用的計收與減免 未制定 行政法規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 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七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1 條 續期須重新簽約並支付出讓金 續期費用的計收與減免 未制定 部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就住宅屆滿自動續期後的期限登記未設規定 部門復函 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 不需申請、不收費用、正常辦理交易與登記;適用於該函所稱少數住宅到期情形 地方規範性文件 深府〔2004〕73 號 適用對象為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不及於出讓地
法律 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 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期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 以屆滿前一年申請、支付出讓金為要件 續期費用的計收與減免 未制定 行政法規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 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七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1 條 續期須重新簽約並支付出讓金 續期費用的計收與減免 未制定 部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就住宅屆滿自動續期後的期限登記未設規定 部門復函 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 不需申請、不收費用、正常辦理交易與登記;適用於該函所稱少數 住宅到期情形 地方規範性文件 深府〔2004〕73 號 適用對象為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不及於出讓地
圖 16.4-1 各層列的是這一題上實際有的規定。虛線者為上位條文所指向、而下位規範尚未制定的部分;末層的深府〔2004〕73 號以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為適用對象,不及於出讓地。
依據: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與第 41 條、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深府〔2004〕73 號。

住宅屆滿與自動續期各環節的法定標準

住宅這一款沒有申請期限,也沒有價款下限。下列各項判準中,數項尚無下位規定可資適用,其法源則已存在。

表 16.5-1 住宅屆滿與自動續期各環節的判準:數值或狀態、法源,以及該項所生的法律效果。
判準 數值或狀態 法源 法律效果
出讓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七十年 暫行條例第 12 條 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不得逾此;屆滿日依合同約定之年限計算
自動續期的發生時點 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 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續期不待任何行為而發生
續期的申請 未設要件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第一項 不生因未申請而由國家無償收回的效果
續期費用的計收 未設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指向法律、行政法規,該二層級迄未制定 現行法上無據以計收的規定,減免亦同
計收依據的規範層級 法律或行政法規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立法法第 91 條第 2 款 低於該層級的文件不得作為向使用權人計收續期費用的依據
續期後的年限 未設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未規定續期的年限 登記簿「土地使用期限」欄仍填原起始日期與到期日期
屆滿後的交易與登記 不以續期手續為前提 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第三項 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該復函的適用對象 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情形,且以法律安排尚未作出為前提 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 三項辦法及於此情形;七十年期屆滿者,該函未設規定
登記簿期限欄的填寫 國家層級未設規定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涉及續期者僅海域使用權 可據以辦理的只有前引復函對其所處理情形所定的方式
用途的分款 住宅/非住宅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第 2 款 住宅適用自動續期;非住宅依第 2 款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深圳規定的適用對象 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劃撥轉出讓而年期未調整者 深府〔2004〕73 號第二條 出讓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不在其適用範圍,35% 補交地價不適用
屆滿後房屋的歸屬 未設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2 款後段的歸屬規則,適用對象為非住宅 住宅屆滿時房屋歸屬與暫行條例第 39 條、第 40 條的適用關係,取決於後法與上位法對該二條的影響

續期費用的有無與數額,取決於第 1 款所指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該二者未制定,而依前引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方案與修法議案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續期後的年限是否重新起算,未設規定,且登記簿的填寫方式使該年限在登記上不另記載。前引復函所處理情形以外的屆滿如何辦理,該函未設規定。這三項未定之處,各自影響屆滿時的結論。

兩處住宅屆滿時的年限認定與續期效果

以下設例中的出讓年份、年限與取得方式為假設,各步驟的規定取自前引法律、行政法規與該件復函。

甲:某人持有一處住宅,出讓年限七十年,2003 年出讓,2073 年屆滿。

表 16.6-1 甲例各環節的法定標準、法源,以及本例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事項 法定標準 法源 本例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屆滿日的認定 依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起算,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七十年 暫行條例第 12 條 屆滿日為 2073 年,不因法定上限而變動
屆滿的效果 期限屆滿自動續期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 期限屆滿不生使用權消滅的效果
續期的申請 未設要件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的申請期間與未申請時國家無償收回的效果,以「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提出申請為要件,該條對住宅的適用關係如前節所述
續期費用的計收 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同款 該二層級迄未制定,現行法上無據以計收的規定
續期後的年限 未設規定 同款 續期的年限於現行法上無所依據
該復函的適用 適用對象為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情形 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 甲為七十年期屆滿,該函未設規定,三項過渡性辦法不及於此
屆滿後房屋的歸屬 第 2 款後段的歸屬規則適用於非住宅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2 款後段 住宅屆滿時房屋的歸屬未設規定
持有期間的房產稅 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 5 條第 4 項19 甲的住宅非營業用者,屆滿與續期不生房產稅的問題

乙:某人 2010 年受讓一處住宅,該地塊 1995 年出讓,出讓年限二十年,2015 年屆滿。

表 16.6-2 乙例各環節的法定標準、法源,以及本例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事項 法定標準 法源 本例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受讓取得的年限 剩餘年限為原年限減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暫行條例第 22 條 2010 年受讓時取得 5 年
屆滿時的法源 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物權法第 149 條 2015 年屆滿時適用物權法第 149 條,該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當時就費用的規定 物權法第 149 條未及於費用 物權法第 149 條;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 民法典所增的「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溯及本例的屆滿日
申請與費用 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第一項、第二項 該函發文日為 2016 年 12 月 8 日,晚於本例的屆滿日
交易與登記 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同函第三項 屆滿不生禁止移轉或不予登記的效果
登記簿期限欄的填寫 仍填寫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依該函辦理 同函 登記簿所載到期日仍為 2015 年
到期日已過時的權利狀態 使用權因自動續期而存續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為物權法第 149 條 登記簿所載到期日已過,不生使用權消滅的效果
契稅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與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契稅法第 2 條20 乙轉讓該住宅時,承受人就房屋買賣的權屬轉移負納稅義務;自動續期本身未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亦無出讓金,欠缺計稅依據

甲乙兩例走到屆滿,結果都是不繳費用,理由各自不同。甲的理由是第 1 款所指的法律與行政法規未制定,現行法上無據以計收的規定;乙的理由是前引復函第二項明定不收取費用,而該項以法律安排尚未作出為前提。兩者都不是「續期無償」這一項規定的效果;現行法上沒有這樣一項規定。

與非住宅的對照

第 359 條兩款分屬兩套辦法。第 2 款所指的「法律規定」在現行法上的內容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續期的年限與價款由地方文件規定,逐項見〈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

表 16.7-1 住宅與非住宅在續期的啟動、對價、年限與未辦理的效果四項上的對照。
住宅(第 1 款) 非住宅(第 2 款)
續期如何啟動 期限屆滿自動續期,未以申請為要件 土地使用者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
對價 續期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該二層級迄未制定 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出讓金,核定標準見〈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
續期年限 未設規定 法律未定,由地方文件規定,見〈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
未辦理的效果 第 1 款未設申請要件,不生因未申請而來的效果 未申請或未獲批准者,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同條第 2 款)

表上四項,住宅一欄有三項寫的是規定的缺位,而三者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續期的啟動有明文,第 1 款直接定其效果;費用有指引而無下位規定,指引本身還限定了規定的層級;年限則連指引也沒有,第 1 款對此未著一字。

註釋

  1.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年 5 月 19 日),第 12 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出讓最高年限的法源。本條規定的是上限,個案的年限依出讓合同約定。原文
  2.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年 5 月 19 日),第 22 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受讓人取得的是剩餘年限,不因轉讓而重新起算。原文
  3.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359 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住宅與非住宅分屬兩款:前者自動續期,後者指向法律規定。本條未規定續期的年限與費用標準。原文
  4.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 149 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民法典第 359 條的前身。該條未及於續期費用,費用一句為民法典所增。原文
  5.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 22 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民法典第 359 條第 2 款所指「法律規定」在現行法上的內容。本條規定申請期間、批准原則與例外、續期形式與未獲批准的效果,未及於年限與價款的核定。原文
  6.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年 5 月 19 日),第 41 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續期的形式要件:重新簽約、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三者缺一不可。原文
  7. 7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 年修正)(中國政府網,2023 年 3 月 13 日),第 91 條第 2 款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增加義務的規範須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依據,此為部門規章的層級限制。原文
  8. 8新華社報導: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就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作原則性規定(2018 年 8 月 27 日),報導引沈春耀說明根據黨中央批准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出處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刊載的新華社報導,非說明全文;報導以直接引語形式載該二句。所稱目前指 2018 年 8 月該次常委會審議時。原文
  9. 9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王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2020 年 5 月 22 日),三、關於用益物權一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說明所列的理由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未及於續期費用本身的標準。原文
  10. 10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2007 年 3 月 8 日),制定物權法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一段通過制定物權法,明確並保護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活力,促進社會和諧。該說明全篇未及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續期。原文
  11. 11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2016 年 12 月 8 日),首段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浙土資〔2016〕64 號)收悉。經認真研究並徵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受文者與答復的請示均載於首段;該函自書為過渡性辦法。原文
  12. 12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 號)(2016 年 11 月 4 日),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一節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該意見為黨政文件,所定的是研究法律安排的要求,本身不生民事法律效果。原文
  13. 1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2016 年 12 月 8 日),三項過渡性辦法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三項均以尚未作出法律安排為前提,適用對象為該函所稱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者。原文
  14. 1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2016 年 12 月 8 日),第三項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辦理相關手續」。登記簿的期限欄仍填原起止日期,另以註明的方式記載所依據的復函。原文
  15. 15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2016 年 1 月 1 日),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2 海域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3 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4 海域使用權續期的;5 共有性質變更的;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全篇涉及續期的規定僅見於海域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未設續期登記的規定。原文
  16.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21 年 10 月 23 日),第四段、末段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末段另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授權的對象為房地產稅這一保有環節的稅捐。原文
  17. 17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 號)(2004 年 4 月 23 日),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到期房地產是指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行政劃撥用地補交地價後轉為出讓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屆滿的房地產。適用對象限於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與該條所列的轉出讓情形;同條後段另列不適用本規定的各類房地產。原文
  18. 18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 號)(2004 年 4 月 23 日),第三條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餘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的,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 35% 並按約定年期修正,補交地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標準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延長方式分補交地價簽訂出讓合同與支付土地租金簽訂租賃合同兩種,35% 為前者的計價標準。原文
  19.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 年 9 月 15 日),第 5 條第 4 項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第 4 項為個人自住房產不課房產稅的依據,要件為個人所有且非營業用。原文
  20.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 年 8 月 11 日),第 2 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自動續期未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不在該條所列各款之列。原文

出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2020 年 5 月 28 日)——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359 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從約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年 3 月 16 日)——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時同時廢止。第 149 條為民法典第 359 條的前身,僅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未及於續期費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7 年 8 月 30 日第一次修正、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 22 條規定出讓年限屆滿的續期申請期間、批准原則與例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出讓金,以及未申請或未獲批准時由國家無償收回;該條文字自 1994 年制定以來未經修正。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年 5 月 19 日)——依 2020 年 11 月 29 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 12 條規定出讓最高年限:居住七十年,工業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五十年。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 年修正)(中國政府網,2023 年 3 月 13 日)——第 11 條第 6 項稅收法定、第 12 條授權立法、第 91 條部門規章界限、第 104 條不溯及既往。
  6.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2016 年 12 月 8 日)——受文者為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係就浙土資〔2016〕64 號請示所作的答復,並載明經徵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以尚未對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為前提,定三項過渡性辦法: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全文無「溫州」二字。
  7.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 號)(2016 年 11 月 4 日)——黨政文件,2016 年 11 月 4 日印發、2016 年 11 月 27 日公開發布。其中一句要求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為國土資廳函〔2016〕1712 號所引。文件本身不生民事法律效果,所定者為研究與立法的工作要求。
  8.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王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2020 年 5 月 22 日)——草案說明「關於用益物權」一節將第 359 條第 1 款列為對物權法的完善事項之一,所述理由為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
  9. 新華社報導: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就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作原則性規定(2018 年 8 月 27 日)——報導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就續期問題向常委會會議所作說明的兩句,以直接引語形式出現: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由國務院提出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物權法的議案;至該次審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與修法議案。說明全文未公開,本件為報導層次的轉述。
  10.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2007 年 3 月 8 日)——全文 6,953 字。列舉草案所明確並保護的權利為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全篇未及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續期(「續期」「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三詞各 0 次)。
  11.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2016 年 1 月 1 日)——就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設有大量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127 次),涉及續期者僅海域使用權兩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後登記簿期限欄的填寫,本規範未設規定。
  12. 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 號)(2004 年 4 月 23 日)——適用對象由第二條劃定,限於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與原劃撥用地補交地價轉為出讓用地而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者;第三條所定補交地價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 35% 並按約定年期修正。以出讓方式取得而依合同年限屆滿的住宅用地不在其適用範圍。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 年 9 月 15 日)——第 3 條規定房產稅依房產原值一次減除 10% 至 30% 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第 4 條規定依餘值計算者稅率為 1.2%,依租金收入計算者為 12%。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 年 8 月 11 日)——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 1 條以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第 2 條第 1 項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列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第 3 條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1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21 年 10 月 23 日)——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所授權者為房地產稅這一保有環節的稅捐,與民法典第 359 條第 1 款所指的續期費用分屬兩事。